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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7-01-08 [ 打 印 ]

               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确定供应商的条件及办法;
 
      (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依据;
 
      (六)废标的原因。
 
      第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具体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档案目录》(附后),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文件、资料应采用标准A4纸记录和打印。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完成后,按规定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不得借出。确需查阅或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人员,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设立档案室,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查阅、复制的登记制度。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档案立卷办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
 
      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档案的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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