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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药品集中招标(竞价)采购药品配送暂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9-02-25 [ 打 印 ]

聊卫药采办字[2009]1号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加快药品周转,促进实施药品网上交易,保障医院临床用药,根据市卫生局等《聊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聊卫发[200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聊城市药品集中招标(竞价)采购的集中配送商和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方”)向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方”)配送药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网上交易,供应方不得避开网上交易系统向采购方供应挂网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第三条、挂网药品目录分为两大类,一是竞价目录,包括急救药品、廉价普通药品、罕见病种用药、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临床必需的独家甲类医保药品,进口品种等;二是限价目录,指竞价目录以外的其他临床用药。
      第四条、竞价目录内的药品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由采购方直接挂网、医院网上选购,价格可随政策和市场变化相应调整;限价目录内的药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招标办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予以挂网,挂网价格非因政策性因素只能降低,不得调高。
      第五条、网上采购药品的程序:
      (一)采购方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定期批量发送网上订单,两次批量发送订单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周;
      (二)供应方对医院发送的订单在12小时内进行网上确认,其中能按规定时间送货的进行响应确认,暂时缺货的进行缺货确认;
      (三)供应方自订单确认后2日内将药品送达采购方,采购方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并及时进行网上到货确认;
      (四)采购方对验收的药品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药品库存账薄。
      第六条、竟价目录内的药品实行集中配送。集中配送商由招标办会同招标医疗机构联合确定。招标目录内的品种,中标供应商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集中配送商配送。
      第七条、中标品种如果需要转移配送的,只能委托竞价目录的集中配送商配送,且只能转一次。
      第八条、药品货款的结算时限由采、购双方协商确定。竞价目录药品的结算时限包括:货到付款和定额结算(医院和药品供应企业协商确定一个额度,超过此额度即付款);招标目录药品的结算时限采用:售后付款、隔批付款或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九条、供应方的配送行为由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行积分管理、配送信用等级和“虚拟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供应方的基础管理分为100分,发生下列情况扣减相应分数:
      1、有网下交易行为的,每发生一笔扣1分;
      2、采购方发出订单后24小时内不进行网上确认的(包括响应确认和缺货确认),每发生1条扣1分;
      3、对挂网品种每发生1条缺货响应扣0.5分;
      4、配送不及时,按时到货率低于95%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根据采购订单和到货确认统计)。
      第十一条、招标办定期在网上通报各供应方的积分情况,根据积分情况确定相应的配送信用等级:
      (1)大于等于90分的为“好”;
      (2)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良”;
      (3)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一般”;
      (4)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为“黄牌”;
      (5)低于60分的取消配送资格。
      第十二条、供应方的基础“虚拟保证金”为3000元(供应方不需缴款)。“虚拟保证金”的管理办法为:
      (1)配送信用等级为“好”的,不扣减“虚拟保证金”。
      (2)等级为“良”、“一般”、“黄牌”的,按扣分的比例扣减同比例的“虚拟保证金”;
      (3)被取消配送资格的,“虚拟保证金”全部扣除。
药品配送期结束,扣除的“虚拟保证金”从供应方缴纳的药品集中招标预付款中据实扣除。
      第十三条、供应方发生下列情况,招标办可随时取消其配送资格:
      1、生产、经营假、劣药品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2、不正当经营,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3、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发生非法促销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聊城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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