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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02-02 [ 打 印 ]

各投标人:
关于前期有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经营商反映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过高的问题,经我公司请示省物价局等部门并结合珠海当地实际情况,特对珠海中标医用耗材的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做出以下调整:
1、 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105号)及《关于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粤价【2006】389号)文件精神执行。
2、 对同一企业生产的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多的实行限量收费。同一企业单个中标无论品种规格型号多少则只按1个标的收费(省物价文件规定每标的下最多可收取10个规格型号的费用)。
3、 对于高值医用耗材(指单品种中标价在2000元或2000元以上品种)的收费,在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标准额度再下调20%。
4、 前期已完成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的投标人也可按照以上优惠办法重新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多收部分退还中标企业。
5、 对于拒不缴纳代理服务费等违约行为,我公司有权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处理办法在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中止违约企业中标资格,并追究因投标方违约而带来的相关责任。
                                   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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