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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7-01-08 [ 打 印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000-07-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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